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皆为债权人
B.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
C.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据此,A项正确和B项正确。并且,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
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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