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如何分割

如题所述

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分割方法如下:
1、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类型。农村宅基地分割类型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
3、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4、分割依据。分割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分割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无权主张分割的情形:
(1)一方不是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出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因不属于合法共同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的情形:
(1)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为双方结婚居住的房屋,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2)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宅基地房进行翻新、装修或者扩建的,因附属房屋的最终价值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所以要对该部分的投资进行分割或者要求相应的补偿。主要处理方式如下:
a、法院考虑所有权份额、房屋结构、使用现状等实际情况,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范围进行实体分割;
b、根据宅基地房建造(包括加建、拼建)的时间,对夫妻双方各自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
c、通过分家析产方式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并确定价值,由一方享有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下:
1、男女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3、若是对方出轨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上共建的房屋离婚时一般是能进行分割的,前提条件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可以分割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前建造的,则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重新翻建的,那么宅基地与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拆迁产生的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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