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如题所述

【答案】: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在以下一系列主要的原则或制度存在区别:
(1) 处分权主义。诉讼程序坚持处分权主义,而非诉程序中更多倾向于采纳职权主义,因为非诉程序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人的利益,与公益有关,因此立法限制了当事人在非诉程序中的权利。
(2) 辩论主义。非诉程序不适用辩论主义,而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
(3) 公开主义。民事诉讼贯彻公开审理主义,非诉程序一般适用秘密审理主义。
(4) 言词主义。言词主义是相对于书面主义的一项原则。非诉程序中往往只有一个当事人,法院没有必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从而明辨是非、形成确信。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对复杂的非诉程序,法官也需要开庭听取各方意见。
(5) 直接主义。诉讼程序要求作出判决的法官必须是亲自庭审的法官。非诉程序需要快速经济的裁判,法官需要发挥对于程序构成的支配和主导作用,因此直接审理原则并非一项必须的原则。
(6) 当事人进行主义。非诉程序所针对的案件往往关涉公益,法院的判决带着民事行政性质,所以对于诉讼程序的推进和程序事项的处理,持积极的干预态度,充分发挥职业裁量作用。
(7) 证明标准。非诉程序承认自由的证明,证明标准要低于诉讼程序。
(8) 当事人对立主义。非诉程序往往只有一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像诉讼程序一样保持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和武器平等,实行当事人一方审理为原则。
(9) 裁判的形式与效力不同。非诉程序一般采取与程序问题一样的裁定方式,没有诉讼判决一样的强有力的形成力和执行力。
(10) 审级制度不同。诉讼程序一般是两审终审,而非诉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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