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然气开口费是否合理?国家现在是否允许收此费用?

您好,我的房子属于旧居拆迁后村集体统一建房,现在要开通天然气,物业要收开口费,请问现在国家允许收此费用吗?此费用是否合理?或者价格有什么标准?谢谢

不合理,缴不缴纳开口费需要按合同执行。

物价部门提醒,市民们在买房或即将收房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的相关条款再签字,对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

所谓的煤气开户费,也就是供(煤)气管网建设费,如果没有物价部门的批复,收取开户费是违法的。

目前供热、燃气行业里报停后再申请复热时有些单位需要收取开口费,这里的开口费通俗上说的手续费。

扩展资料:

天然气管理职责:

一、按照股份公司总体要求,组织编制股份公司天然气市场开发与销售、原油销售、管道运输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报股份公司汇总平衡。

二、依据股份公司总裁授权,负责对管辖的地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确保股份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与授权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根据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天然气身材开发与销售、原油销售、管道运输年度投资与生产经营计划,经股份公司汇总平衡、批准后负责下达地区公司执行。

四、在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负责地区公司年度预算的审查批准、实施监督及调整工作。

五、负责本公司成本核算及会计核算与分析工作;参与原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并负责与天然气、管道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地区公司天然气上下游一体化的管理与协调;参与原油的产运销平衡工作和定价、收费政策的制定;参与原油进出口平衡协调与运输管理。

参考资料:咸宁日报-新楼盘燃气初装费该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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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4

国家有明确规定,新售楼盘不准收取天燃气开口费(碰口费)。

拓展资料:

“碰口费”,是指包括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热交换站建设费等为了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需要交纳的费用。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一、天然气特点:

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主要成分以甲烷为主,含量达90%,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和一氧化碳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无粉尘污染;天然气的热转化效率65%,与石油液化气相当,高于煤炭;按等热值换算,天然气的价格已经低于煤炭,也远远低于石油。

二、天然气用途:

1.发电

以天然气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量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

2.民用及商用

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可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百度百科--碰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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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14
不合理,但是没有人阻止此项收费,属于霸王条款。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国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新售楼盘全部不准收取天燃气开口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扩展资料

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关于此类留言并不少,多地网友反映被强制缴纳天然气开口费。据了解,早在2001年,《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有网友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各种开口费早已被取消,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但实际情况开口费仍需缴纳。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参考资料: 

燃气开口费该由谁交?业主要不要“买单”-地方领导-人民网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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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6

不合理,早在2001年,《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三项中指出,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国家现在不允许收此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

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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