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修正)

如题所述

1. 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保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3.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4.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6.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 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8.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9. 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举毕销(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二)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间、包厢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10. 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正游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1.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12. 游艺娱乐场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13. 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14.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15.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16.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17. 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贩卖、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活动;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其他扰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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