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生活怎么样

如题所述

1.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下,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2. 监视居住的场所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家中或者指定的居所。对于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
3. “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而“居所”是指在监视居住措施采取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
4. 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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