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精神病人职工走失10年之久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如题。我父亲患精神病于99年走失,走失时尚未报案,但已登报纸上电视寻人启示,现如今走失10余年渺无音讯,父亲单位并没对父亲走失一事做出处理,以前听朋友们说我这事可以申请失踪,宣告死亡,但家人总是心怀希望的未对此事做出这一步。如今推迟近10余年,算年龄我父亲如今快退休了。这种情况单位会不会除名,我应该怎么办才好。。。请大家帮帮我。。在此先谢谢了!
1楼朋友。不见人的情况下单位会给我父亲办退修手续吗?这时我就想知道应该怎么办。谢谢

可以向法院 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死亡有顺位的限制,由的配偶、父母、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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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9
单位没有除名,算是仁至义尽了。你们家人有条件的话,可以报案,可以发些寻人启事到各地。如果能够找到的话,皆大欢喜,就是找不到的话,也可以证明你们家人,对你父亲的失踪没有失去信心。让单位继续给予保留身份。如果能够找到的话,你父亲既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得到单位的医疗帮助的。愿你们全家早日团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1
根据《民法通则》二十三条,你的父亲可以宣告死亡了。
但没得到确切的你父亲死亡的信息,那你们就有一线希望。
曾经有35年失散的亲人还能相聚。
如果责任在单位,他不会除名,但过了10年也不太好说,你可以向他索要相关抚恤金等赔偿;如是你父亲自身的问题,那应该是要除名的。
无论责任在谁,你父亲所在的单位,都要对你家进行抚恤赔偿,这事你最好还是找律师咨询一下相关事宜。
真心祝愿你早日找到你的父亲并全家团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29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4个回答  2010-09-29
只要单位还没除名就可以算作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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