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处罚附:《劳动行政处罚条例》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劳动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劳动行政处罚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其实施行政处罚需以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任何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内,引用时应先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劳动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通报批评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视为独立种类。责令改正作为行政管理措施,执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许可证范畴。


劳动行政监察机构作为内设机构,应在所属行政机关名义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在被依法委托后,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也可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经过法律授权的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但不得再转委托。


在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限制措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经过听证程序。同时,劳动行政部门需建立监督、备案和统计制度,对行政处罚进行有效管理和报告。


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需出示合法证件,并遵循文书制度。劳动规章的发布由劳动部负责,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劳动行政处罚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和活动自由权,所以它是一种严厉的、具体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顺利实施的一种有力的惩戒性措施,是搞好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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