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利波特德拉科同人文发布并且开团盈利构成侵权吗?

如题所述

从中国的著作权角度来讲,是侵权的。
同人文一般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最后,如果仅仅借用的是作品中的名字,就很有可能成为完全不侵权的作品,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点体现在金庸和江南的争诉之中,江南写小说用了包括黄蓉在内大家都熟悉的名字,但是却完全没有相似的情节和包括这些名字所对应的人物也完全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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