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

如题所述

一、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疾病,患者常因疾病本身或其治疗过程而无法继续工作。
二、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肌梗塞是一种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患者需长时间休息和治疗,无法胜任原工作。
三、脑中风后遗症
脑中风后遗症可能导致患者身体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其工作能力。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这类手术风险高,恢复周期长,患者往往无法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是治疗冠心病的重要手段,但术后恢复时间较长,影响患者工作。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终末期肾病需要长期透析或肾移植治疗,患者无法正常工作。
七、多个肢体缺失
多个肢体缺失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和工作能力,符合病退条件。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病情凶险,患者需要长时间治疗和休息。
九、良性脑肿瘤
良性脑肿瘤虽然生长缓慢,但可能压迫脑组织,影响患者正常工作。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患者肝功能严重受损,无法胜任原工作。
十一、双目失明
双目失明导致患者失去视觉功能,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
综上所述:
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以及双目失明。这些疾病均严重影响患者的健康和工作能力,符合办病退的条件。具体办理病退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患者需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单位以获取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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