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

如题所述

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的方法如下:
1. 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乘以扣除率除以(1加扣除率);
2. 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方法: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数量;
3.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确保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一致;
4. 农产品单耗数量应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
进项税的计算方法:
1、确定进项税额:根据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确定;
2、进项税额的抵扣:将当期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当期应交的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转出: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税额差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税;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特殊业务,进项税额的处理会有特殊规定,需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过程包括确定允许抵扣的税额、计算耗用数量、应用适宜的扣除率,并确保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一致,同时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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