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却被物业要求补交物业费?

如题所述

没收房不用交物业费,有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月1日,郑州市民张女士向大河报·邻妹妹帮忙团求助称,她在郑州买了永威澜溪庭的房子,因为迟迟没有收到交付通知,开发商和置业顾问没有按合同规定尽到交房告知义务,导致她多在外租房近一年时间不说,新房也晚住了近一年。
问题是,当后来她得知交房的消息时,距离开发商规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去近一年。后来,她准备办理收房手续时,物业却要求其补交此前的物业费(从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时间起算至今)并预存一年的物业费,才给钥匙。对此,她认为很不合理。
交付通知迟迟没有收到,物业让业主补交物业费?
2月1日,张女士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2018年底,她买了永威澜溪庭的房子。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6月30日。
疫情期间,开发商给她寄了一份延期交房通知书。而这个通知书上,也没有写明具体的交房日期。然而,2021年2月4日,开发商提前交房。
在此期间,张女士说,置业顾问或开发商没有通知或告知其交房事宜。
“我们到现在都没收到任何形式的交房通知或通知书。”张女士说,直到2022年下半年,她看到有业主在群里说已经入住的事,才得知此交房的消息,“从始至终,仅有开发商发的延期交房通知书和物业在2023年1月份发了一个房屋质量保修期到期告知函,通知我们业主再不收房,后续不免费维修。”
张女士说,2023年1月30日,她去小区物业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告知需要补交2021年至今的物业费以及预存一年物业费才能领取钥匙。那天,她们和物业交涉多轮无果。
她还在网上查了下永威置业的官方电话,一直提示还在放假,无法接听。于是,她就跟物业沟通,可否先预交2023年一年的物业费,先让她们把钥匙领了。至于前期物业费补交的事情,等开发商上班了,沟通清楚再说,“物业态度却很强硬,不同意。”
业主想找开发商和物业讨要损失
张女士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我当时就在等这个交付通知书,却一直没等到。目前永威置业顾问包括开发商客服从未通知我们正式的交房时间,并且物业这边提供的相关交接手续都是在2023年1月30日才办理的。”张女士说。
张女士认为,预存一年物业费虽然感觉也不合理,但那个倒没啥,反正房子将来要住。但让补交此前的物业费觉得很不合理。因为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尽到书面通知业主收房的义务。
“我耽误了装修,耽误了入住,依旧在外租房。开发商对我造成的损失又如何估算?”张女士说,那天在物业那,“我们让物业联系置业,让他们出示给我们发送交房通知的凭证,她们也没找到。目前,就此问题,开发商和物业现在是互相扯皮,“一家人辛辛苦苦在郑州买套房子,现在平白无故晚住近一年多的时间不说,还需要补交物业费,心里憋屈。”
张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开发商方面暂时还没有拿出当时通知她收房的证据,此事还没有解决,她暂时还没有收房。她想等问题解决了,再考虑收房一事。张女士说,她们是在2023年1月30日准备办理交接手续时,才给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之前只给了购房合同和发票。
永威物业称,正在寻找证据
2月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先联系到张女士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方——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澜溪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女士。
她说,该楼盘购房合同上显示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6月30日,而实际交房日期是2021年2月4日。按照相关要求,物业要求按合同上交房日期的次日,也就是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前几日,张先生前来收房时,物业人员也给他讲了。至于张先生反映的当时没有接到交房通知一事,和置业方面有关,一般是由置业顾问通知业主交房时间。有关此事,她们会向置业公司(河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之后会向大河报·豫视频进行回复。
随后,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又联系到张女士购房时的原永威置业顾问徐先生。
徐先生说,这件事,他知道。
“不可能没有通知她收房,每个业主我们都通知了。在交房之前,我们会给每个业主寄那个收房的函。当时因为疫情,延期了一两个月,但后来都寄了挂号信那种的信件。都发了。”徐先生说。
徐先生说,2020年12月24日晚,他和张女士有个19秒的微信语音沟通,但目前他手机里这个语音记录暂时无法听取内容。这里边,不知是否有当时告知她收房的证据。建议可以让对方听一下。
对此,张女士回复说,她专门找了下那个语音听了一下,“说的是小区估计快要交钥匙了,但是具体时间没确定,等确定之后再通知我。后面,他就没有再说过这个事情,给我发的信息全都是他们的广告。当时我还网上搜索了一下,看啥时候能交房,网上信息都在说小区在整改内部绿化啥的,我以为整改完会联系我,也一直没人联系我。包括那个物业管家,也是22年12月才加的我的微信。而我买房时的电话号码一直没有变。也就是说,物业也一直无人联系我。”
对此,徐先生说,目前,他已从永威离职。虽然已离职,但这件事,他会负责到底。他会尽快联系物业查询当时通知业主收房的相关证据。
“这件事,我会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徐先生说,等找到证据,“会提交给媒体为证。”
截至2月2日记者发稿,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澜溪庭物业服务中心以及永威置业方面当时负责此事的置业顾问均未就此事作进一步回复。
律师说法:物业应先举证,否则无权要求业主补交物业费
针对此事,2月2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表示,对于此事而言,物业公司属于前期指定物业,在置业公司向业主交房之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按照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当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接房屋,如果出现逾期,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办理双方约定的交接手续,前期物业就无权收取业主物业费。如果物业强行收取,业主搜集相关证据后,可以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菊红认为,张女士系业主,购房时如果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收取小区业主物业管理费。但是,对于交费的时间节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此,交房后的物业费应由业主张女士承担,物业公司应当举示开发企业已经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续,才可以要求业主承担通知交房后的物业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开发企业履行了通知接房义务,对于张女士收房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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