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个人从事劳动监察工作多年,这种情况也遇到过,有的单位多少懂一些劳动法律法规,他们的观点是这种兼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一个人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兼职只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这个说法有道理吗?有人说有道理,我个人并不太赞同,我认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应当得到劳动报酬,这个问题不能单纯的或者刻意的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上去引导,而是要直奔事实——也就是劳动报酬的问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追问兼职,说好4个小时的,可是干5个小时,还说干不满30天,不给工资
追答建议兼职也要签订合同,手里有点芝麻糊总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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