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面临问题 怎样把好排污企业用电关?

如题所述

简要内容: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电会签及环评批复前置制度的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相关各部门的义务与使命,电力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环境监管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一些已经被依法关停甚至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导致污染反弹;还有一些违法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就直接生产并超标排污。而究其根源不难发现,某些供电企业为追求利益随意供电的做法,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企业排污。这是供电企业与违法企业以环境质量为成本、以群众健康为代价获取扭曲利益的体现,是承担部分监管、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单位缺失社会责任与义务、视法律与制度约束为无物、公开逐利的体现,是电力监管部门作为不力甚至不作为的体现。  一是电力法规对违法企业监管没有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里只明确了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义务,忽略了电力部门还负有一定的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是电力部门内部的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第二条规定,电力监管的任务是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只明确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电力部门的职能,但是其对供电企业的监管职责却只有第十八条的一项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而没有提到其对违法企业的监管要求。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还缺乏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目前,当我们面临一个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临时机构,以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在体制上建立一种框架,在机制上建立一种程序,以求有效、高效、长效的解决问题。在违法企业监管上,就经常出现环保与电力部门互不通气的情况。  四是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还没有建立。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类似供电企业纵容违法企业排污这种没有主观故意、却有客观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以地方环境监察局每年都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为例,其主题是保障群众健康,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但是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为此,国务院设立了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下设领导小组,专司协调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都要请出电力监管这个部门,目的是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拉闸断电,使其不能生产和排污,从而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但每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蛰伏已久的违法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按照《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接电,有责任售电,所以,违法企业可以继续生产挣钱,继续肆意排污,电力系统也可以继续生意兴隆。要想再次打击这类违法企业,只能等待来年环保专项行动再开张。由此形成了一个怪圈:违法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建议政府处理,政府要求电力监管部门对企业断电,电力监管部门责令供电企业实施,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拉闸,这是完成了一个漂亮的共同监管的上半圈;随后,违法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依法给违法企业接电,违法企业由此可以将环境质量作为私产出售,以污换钱,又完成了一个肮脏的下半圈。  首先,在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中,设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明确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整治要求。在未接到环保部门的意见前,对这些企业的用电申请一概驳回。其次,对其他企业的用电申请,在企业建设时,将环评批复作为前置条件;在企业投产时,因用电负荷加大,应由电力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意见进行会签。  第三,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电会签及环评批复前置制度的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环境问题,需要社会全员参与。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相关各部门的义务与使命,电力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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