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民事案件 案由:再审申请人不服从安吉县人民法院及湖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要求浙江 省高

案件性质:民事案件 案由:再审申请人不服从安吉县人民法院及湖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要求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且向答辩人索求9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组成人员: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一位再审申请人(李 柏明本人),一位再审被申请人(答辩人律师) 原告(公诉人):李柏明,曾任中国太平洋人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子公司保险处经理。于2002年间开始与中国太平洋人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子公司发生纠纷,05年上诉于安吉县人民法院,06年上诉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不服裁决,期间多次申请再审,并于2014年再次申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被告人) : 中国太平洋人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子公司 某基层管理级员工。 案件基本事实(起诉状的主要内容、答辩要点、各方出示的主要证据): 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要求撤销安吉县人民法院及湖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决,要求答辩人按照承诺书付给再审申请人9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辩要点:再审申请人所拥有的承诺书是对答辩人的诬告陷害,是不真实的。答辩人从来不认为解除与申请再审人解除劳动关系存在错误,更不认为三级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的判决存在不公,且并未承诺李柏明也没有权力承诺他99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浙江省高级任命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诉人出示的主要证据有: 1.盖有答辩人公章的承诺书。 2.安吉县法院的供档回证。 3.安吉县公安局不予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的说明。 再审被申诉人出示的主要证据有: 1.李柏明曾在庭审后发短信给答辩人代理人称承诺书的印章是他私自留下的,意指李柏明利用私自留存的盖有答辩人公章的空白信笺纸制作而成。且承诺书的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与答辩人的意思不符,答辩人从未提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2.安吉县人民法院,湖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各种民事判决。 3.李柏明未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多次旷工,答辩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付给其相应工资,并尊重判决为李柏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业保险。 5 . 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争执焦点:本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案件。? 问你个人对此案的看法、观点。

可以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查明是否有证据方面的犯罪行为,查明是否是诉讼诈骗追问

您好,这个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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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是民事纠纷

追问

表面?实质?

可以再帮我稍微分析一下里面细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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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语音吧,我在外边,手机打字不方便

追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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