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位朋友了解“大连船舶职业学院”请介绍一下!谢谢

如题所述

大连船校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职工大学分校区,本大学创建于一九八一年,隶属于海军装备部,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公办成人高等院校。学员毕业后,可获得由辽宁省教育厅验印的国家教育部网上注册的大学专科毕业文凭。学校具有严格的管理机制,高水准的师资队伍,先进的教学设施,突出的专业特色,良好的学习环境,宽广的就业渠道。
『学校简介』腾飞中的大连船校
1.学校座落于风景秀丽的大连市城郊,南与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及大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接壤,北邻金州东工业园区。以培养输送国际化人才为主,集国际海员,国际海乘,船舶制造,临港物流,等社会急需的专业于一身的复合型专修学院。并与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等多家院校联合办学,实现了高等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的完美结合。 2.学校建有一校区、二校区,3000平方米的造船实训大楼,占地面积200亩。采取国际视野办学,引进国外教育最新理念,高薪聘请教育专家督教,同时聘请教授、博士、硕士、外教等专职教师任教,并从企业聘请高工做兼职“双师型”教师;学校先后在东北,华北等地20多所重点职业高中建立了生源培养与选拔基地,尤其是与韩国、新加坡、日本、西非等国建立了长期的用人合作关系,学员就业不仅前途广阔,而且有高薪保障。已毕业的近5000名学员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形象,得到用人单位、社会及国际上的广泛认可。
3.学校与新加坡院校及新加坡政府开展战略合作,积极探索国际办学的新途径,为学生搭建了出国留学、国外就业的平台。并与韩国、日本大连造船企业和国内大型造船企业项目合作,实现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定向委培,保障学生毕业顺利就业。
4. 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将职业教育和高校学历教育科学组合,让您在本校轻松获得教育部备案的名校专科、本科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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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4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工业学校)大连校友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渤海船舶(工业学校)职业学院大连校友会,简称渤海船院大连校友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大连的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及其前身的渤海船舶工业学校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7号1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和母校的交流与合作。(二)促进校友为国家繁荣富强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三)组织联谊活动。(四)编辑出版《工学大连校友》期刊及有关校友内部资料。(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是渤海船舶职业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曾在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各类办学类别与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要求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对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的发展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工学校友》投稿。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是校友会个人会员。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查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三)学校资助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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