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者被征收时,有以下区别:
第一,补偿不同,由于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据评估地价的相关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在决定征收后,会对出让土地补偿,而划拨土地,在交纳补偿、安置费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几乎没有补偿。
但是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使用期限不同,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
第三,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受让人,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