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9月23日立案,法院调解两个月,但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以下发判决书结案,我已签收。对方于2009年3月23日到庭且知道判决结果,并据签判决书,2009年4月16日被告方律师找被方签一协议,法院要求我签字,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09年5月11日在被告方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对我完全失去公平)现法院以协议执行我。可我的案件是先调解后判决的,法院也没让对方上诉,是法院法官找对方律师,让对方律师找对方单方面签的协议。然后法官逼着我在协议书上签的字。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协议书。现在我拿一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对方拿一份法院出具的和我同号的调解书。请问:法院说我拿的判决书无效?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先调解后判决、调解后再判决、判决后再调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