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如何结案的?

我是2008年9月23日立案,法院调解两个月,但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以下发判决书结案,我已签收。对方于2009年3月23日到庭且知道判决结果,并据签判决书,2009年4月16日被告方律师找被方签一协议,法院要求我签字,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09年5月11日在被告方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对我完全失去公平)现法院以协议执行我。可我的案件是先调解后判决的,法院也没让对方上诉,是法院法官找对方律师,让对方律师找对方单方面签的协议。然后法官逼着我在协议书上签的字。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协议书。现在我拿一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对方拿一份法院出具的和我同号的调解书。请问:法院说我拿的判决书无效?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先调解后判决、调解后再判决、判决后再调解吗?

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具体如下: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2、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法律分析
撤诉,原告依法撤回起诉。但是撤诉由有几种分类,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等。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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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6
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具体如下:
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3、撤诉,原告依法撤回起诉。但是撤诉由有几种分类,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9-06
已经判决的案子是不能再调解了。当然执行阶段可以调解。
如果法院给对方又下达了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书肯定违法。
你去找法院领导,说明情况,要求把调解书撤了。
都判决了不应该再理法官律师了,签字是重大失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4-15
结案方式主要有调解结案、撤诉结案、判决结案。
第4个回答  2010-09-06
应该有问题,找下法院的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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