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未能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管职责,将依法受到处分。


对于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将被勒令停止建设并限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五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对于项目在规定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擅自建设的情况,也会受到相同的处罚。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如未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擅自实施等,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检验、提供虚假文件、未制定试生产方案等问题,也可能导致罚款甚至逾期罚款的加重。


若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时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将被拒绝受理或审查不通过,并在一年内禁止再次申请。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查的单位,则会在撤销审查后三年内丧失再次申请的资格。


最后,那些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4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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