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被部队评为因公八级残废,回地方后,被降了一级。就不符合安排工作了吗?当兵期间荣获三等功

如题所述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这样回答小战友:对于“2010年被部队评为因公八级残疾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那是90年代中期前的旧称),回地方后,被降了一级。就不符合安排工作了;当兵期间荣获三等功“的提问,是依据2010年有效的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1987年12月12日实施、至2011年11月失效),与农村户口入伍义务兵(城镇户口全部由政府安排工作)相关的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执行的。

      至于“当兵期间荣获三等功”依据法规规定,并不具备必须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是按照地方具体条件可以有或可以没有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而且不予安排工作的、失业的九级残疾军人可以每月领取“在乡抚恤金”(安排工作的所有残疾军人,只有每年领取“在职保健金”;“在乡抚恤金”和“在职保健金”金额,在伤源(因战、因公和因病)和等级一致的情况下,金额是一样的);而“回地方后,被降了一级”,即为九级残疾军人,我们国家对于九级、十级残疾军人(轻微伤者)是不作为残疾人员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注:五级、六级残疾军人)、三等(注:七级、八级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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