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由于原告在起诉前没有核实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写错被告名称:

如果被告在答辩提出此问题并提交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时,法院一般要裁定驳回起诉,或让原告撤诉、重新起诉,因为法院会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如果法院还没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原告及时发现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名称,因为原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变更被告名称,也可以被认为是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起诉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具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该被告为不适格的被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等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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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写错被告名字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屡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撤诉、由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这三种做法。对于第一种做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影响到如何处理被告名称错误的情况。原告在诉状中写明(或口头起诉时说明)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等有关情况,便可以认定被告是明确的,如果无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就不应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第二种做法:原告通过核实发现确实写错了被告的名字,提出撤诉的案件实践中也比较多。因为被告名字错误,诉状中的被告名称与要诉的被告确不属一人时,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造成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即使审判中没有发现名称错误而判令被告承担法律后果,会影响到执行程序中原告权利的的实现。对此情况原告撤诉是纠正自己错误诉讼的行为,应予准许。对于第三种做法:对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姓名现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且在诉讼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观点认为原告变更被告姓名也可以被认为是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如案例中情况,正确的被告已经签收法律文书,采取第三种做法显然更为合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13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于: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第3个回答  2020-09-21
如果把被告写错了,理论上可以申请变更,但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加上受案与审理分离、微机立案等因素,变更被告往往会有阻力,由当事人撤诉或法院裁定驳回有法律依据,可行性较高。
第4个回答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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