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
以浙江省为例: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和相关烈士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补发《烈士证明书》。
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烈士直系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4、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5、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扩展资料:
《烈士证明书》换发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予以换证:
(一)原执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
(三)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
(四)《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现有烈属享受待遇,并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准确的;
(五)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
(六)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网--关于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公告
找当地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
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
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扩展资料:
革命烈士证明书简介:
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的光荣纪念证书。1981年2月16日启用。载有革命烈士壮烈牺牲的情况,革命烈士的简历,填发机关和抚恤意见等。
1983年由民政部统一进行了换发和补发。对持有新中国建立前人民军队和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
以及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均凭证换发。对遗失烈属证明和过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予以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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