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46年7月参军,58年5月营长职务复原,59年3月任公社酒厂厂长直至退休,符不符合离休条件?

46年7月参军,肯定算离休了。
因为只要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就享受离休待遇的。
当然,这需要有相关的档案材料证明。
你爷爷是退伍军人,还是营级干部,档案应该是有的吧!追问

都有的

追答

那就是离休待遇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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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我们国家是这样界定离休:1949年10月1号以前参加工作的,参军入伍的各行各业人员,都算离休。根据你的爷爷情况,只要找到1949年7月参军证明(有关单位证明),他应该是离休。追问

谢谢

第2个回答  2019-05-13
符合离休条件,你可以到退伍军人事务所查询一下,看看还需要什么资料和条件,以及如何办理等等手续。究竟是十三年的军龄和职位了,应该享受老干待遇的。追问

谢谢

第3个回答  2019-05-13
国家有条例的: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4个回答  2019-05-13
从参军的年限看就符合离休条件,我的邻居就有这样的经历,你最好到网上查查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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