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分包单位是法人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农民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二、如果分包单位不是法人的,由发包单位(法人)承担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三、承包人如果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可以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违反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追问你好,目前情况是这样的,分包人预计全额工程款155万,优先扣除分包人炸药,电费,机械和其它费用后,分包人缺二十万人工费。而发包人要我们民工起诉分包人(分包人又没有钱)。我们能要求发包人垫付工资吗,如果可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