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犯罪信息录入错误 导致我的身份信息有案底 我该怎么有效的处理?

不是身份证丢失导致的 已经找过几次了都是敷衍了事 我该怎么办啊? 黑龙江省肇东市

派出所犯罪信息录入错误,导致身份信息有案底,去当地派出所提出删除错误信息诉求,如果派出所不执行可以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裁定。
犯罪信息指的是犯罪行为物质属性的反映性所反映拘行为信息,是整个犯罪案件信息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物质运动,必然表现为一定形态,按一定的规律发生发展和变化。
犯罪记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利用政法网以及各部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文件流转,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要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不起诉人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库之间的关系。要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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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和派出所协商沟通,要求更正,如果派出所拒绝更正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者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如果派出所拒不更正可能会涉嫌玩忽职守,严重的话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个回答  2020-03-25
这种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你可以去法院起诉的。要是嫌麻烦,也可以求助于媒体。
第3个回答  2020-03-25
可以在当地村乡政府打一张相关时间点的无犯罪行为证明,再去当地派出所提出删除错误信息诉求.如果派出所不执行可以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裁定!追问

能删除吗 咨询律师说这种案底是无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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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3-25
找当地纪律检查机关,投诉派出所不作为。最终变更记录依然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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