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6-12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後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後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属於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於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