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白酒怎么处罚

无证卖白酒怎么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购买白酒

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请选择在证照齐全、信誉较好的食品生产企业、商超购买白酒;不要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场所及流动摊贩处购买白酒或散装白酒,特别是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白酒。

2、尽量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白酒,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不标示保质期。如需购买散装白酒,请选择有酒类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购买。

3、请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的散装白酒,如发现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4、注意留存购买白酒的购物小票和实物,以备调查取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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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3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酒类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全部酒类产品、没收酒类生产加工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非法所得2-5倍的罚款:(一)无《酒类产销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产品;(二)无《进口酒经营许可证》擅自批发进口酒;(三)无《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和《进口酒经营许可证》擅自零售国家名白酒和进口酒;(四)伪造酒类许可证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业务。”
1-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30
湖南省平江县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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