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风险管理的产生发展

如题所述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概念是在实践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经济倒退了约20年。美国企业为应对经营上的危机,许多大中型企业都在内部设立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可见,当时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保险手段。
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下属的内部控制专门委员会经过两年研究发表了题为《内部控制,协调系统诸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专题报告,第一次对内部控制做了权威性的定义。195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施耐德教授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中期,作为美国“水门事件”调查结果,立法者和监管团体开始对内部控制问题给以高度重视。为了制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国外腐败实务法案(1977)”。该法案除了反腐败条款外,还包含了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的条款。该法案成为美国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第一个法案。1978年,美国执业会计协会下面的柯恩委员会(Cohen Commission)提出报告,一是建议公司管理层在披露财务报表时,提交一份关于内控系统的报告;二是建议外部独立审计师对管理者内控报告提出审计报告。1980年后,内部控制审计的职业标准逐渐成形。而且,这些标准逐渐得到了监管者和立法者的认可。
1970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和风险费用的增加,法国从美国引进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在法国国内传播开来。与法国同时,日本也开始了风险管理研究。 此后20年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风险管理协会。1983年在美国召开的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世界各国专家学者云集纽约,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这是风险管理走向实践化的一个重要文件。1992年9月,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整合框架》,这份框架此后被纳入政策和法规之中,并被各国数千家企业用来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行动加以更好的控制。1995年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制订的AS/NZS 4360明确定义了风险管理的标准程序,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澳新ERM标准,这标志着第一个国家风险管理标准的诞生。
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一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从贯穿整个企业的角度看风险,即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然而,尽管很多企业意识到全面风险管理,但是对全面风险管理有清晰理解的却不多,已经实施了全面风险管理的企业则更少。但2001年11月的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和2002年6月的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加之其它一系列的会计舞弊事件,促使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萨班斯法案被称为是美国自1934年以来最重要的公司法案,在其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类似的方案,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加大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接着在2004年9月,COSO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该框架拓展了内部控制,更加关注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更为宽泛的领域,并随之成为世界各国和众多企业广为接受的标准规范。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30几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所有资本发达国家和地区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都发表了对企业的监管条例和公司治理准则。在各国的法律框架下,企业有效的风险管理不再是企业的自发行为,而成为企业经营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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