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与县城供水管道交叉违反什么法律

如题所述

通过对国标《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03)、《埋地钢质管道干线电法保护技术管理规程》(SY/T5919-94)及相关法规的查询,尚未出台涉及输油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交叉的法律规定,如所在地出台相关规定,应予遵守。但从城市供水、油气管道及城市安全角度考虑,应在管道规划中避免相互交叉。

以下内容供参考: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03)4.1.1输油管道线路的选择,应根据该工程建设的目的和市场需要,结合沿线城市、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在营运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走向。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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