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旅游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必须服从前款规定。第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两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五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六条 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二级保护区:南湖水域及其沿湖陆域1000米;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河、湖陆域2000米。第七条 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源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水域上游2500米,下游2000米,取水点东部500米,西部2000米,沿湖陆域1000米;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3000米,沿河、湖陆域2000米。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为外围保护区。第九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条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开山采石。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开展旅游、养殖、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不准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油库;
  (六)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旅游、水上运动及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第十四条 在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区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第十五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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