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管理机制。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分离。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六条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实施。

  有关国家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该行业协会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八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产品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类型设立。第九条 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除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三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经营活动二年以上的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作为发起人;

  (二)名称应当标明所属行业和地域;

  (三)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举行听证。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内具体分工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分类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行业协会吸收与行业协会有关的教学、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入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入会、退会;

  (二)参加会员大会;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提出议案权;

  (五)表决权、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代表提交的议案;

  (六)按照章程对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组成,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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