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里衣服丢了要赔钱吗?辞职有赔偿吗?

我朋友是一家服装连锁分店的副店长,就是分店领班的。当天她领班的时候,有附近的一家分店销售一件衣服没货了,所以派人来我朋友店里调货。 当时拿了一件1千多块钱的衣服,并且签单了,但是当时我朋友还有其他事情,所以没有把签单放好,第二天对账的时候找不到这个签单,我朋友怀疑当时另一个分店的营业员把衣服拿走了,把签单的面单和底单都拿走了。所以我朋友打电话给这个分店的人,这个分店的人就说没有签单,不承认拿了这件衣服;以单据为准;找到这个拿衣服的人当面对质,她却说她没拿,忘记了。 这个事情是不可能忘记的,因为才隔了1天而已,分明是他们看反正没有签单,可以不认了,把这个衣服当做他们自己店里的余量下次碰到他们账目不对少一件时可以贴不上。当然后面这句是我朋友怀疑的。

现在的情况是,他们区域领导说让另一家分店盘点库存,如果有了就有,没有的话让我朋友赔钱。事实上,盘点库存也没用,他们就是不认,要是认的话就不用库存了。因为,这件给另一个分店拿过去的衣服第二天又拿回到我朋友店里了,因为他们拿过去以后没有卖掉,但是他们不承认这个衣服是我朋友店里的,说没有签单,现在要拿回去,就要给他们签单,等于跟他们借了这件衣服。
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你当时本来就没有这个衣服才从我朋友店里调货的,你哪来这件衣服能借给我朋友店里,所以这件衣服本来就是我朋友店里的。纯粹另一家分店的人狡辩。
现在我要请问的问题是,如果因为这个事情公司要我朋友赔钱的话,该不该赔?毕竟是我朋友自己没有看好这个单。
2、我朋友说,如果不赔钱的话就会被迫离职,我想问,如果被辞退的话,有没有权力向公司要求赔偿?赔偿多少?
谢谢!

1、如果另一家店的人坚持不承认拿过衣服,而你朋友又没有单据可以证明,造成的损失属于个人工作失误,应赔偿,但是服装的成本和标价差距很大,赔偿应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加上利润。
2、被迫离职这个概念很模糊,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赔偿,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既然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就不存在不赔钱的问题。单位不可能以不赔钱为理由辞退。
3、如果单位用其他理由辞退,要看具体理由,有些理由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他大部分理由都是要给补偿的。但是严重违反制度并不是单位自己说了算的,即使用这个理由辞退,同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入职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算也一个月工资,不到半年算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包括提成、奖金、加班费,而且不扣社保和个税。
辞职是没有补偿的。除非单位另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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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7
店里衣服丢了,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辞职外,其它原因主动辞职没有赔偿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0-09-19
辞职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看您辞职的理由而定,如果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由辞职并且单位确实存在该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9-19
每个公司都有规章制度,什么事情都讲究依据,可能是对方无良,拿了衣服也不认账,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以后长见识。
第4个回答  2010-09-19
你朋友的事让他自己来提问吧,你说的不具体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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