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郭徐岭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按照武汉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推动武汉市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八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务;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规范办事程序,严守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市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批准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汽车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先进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出口创汇以及其他国内急需和效益显著的产业;
  (四)国家准许兴办的第三产业;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开发区不得举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属国家明令禁止的。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租赁经营;
  (八)补偿贸易;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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