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某民房租了一间18平米的单人间!房租是每月的25号交,我已经在上月的(也就是2010年8月25号交了9月的)!本来是打算这个9月20搬走的,可是有急事,我先把一部分的东西搬到杭州去了,房东在我搬东西时也在场,当天他问我什么时候全搬走,我说过几天,我里面还有东西,因为我的房租还没有到期!后来,我把钥匙给我朋友(我和我朋友都是他家的房客,他住我隔壁),让他第三天到我房间把我剩下的东西用中铁快运给我递到杭州来,结果门打不开,他去找房东,房东说他把锁换了,并且把我剩下的物品全都拿走了,他说他以为我搬走了!我们都觉得荒唐,因为我房租还没有到期,我也没有具体跟他说我什么时候全搬走,他更离谱的对我朋友说,说我欠他电费10块钱,他就把我的东西就折价卖了!我真是气死了,这根本是子虚无有的事情,房租还有押金100块,他说什么只够水电费的!可我之前每月的水电费平均只要40多块钱,,跟他理论,可他却非常的傲慢和无理取闹!!对此我知道他是违法的,我准备报警解决这个事情,我要让他受到严厉的教训!!可是现在唯一的问题是,我没有和他有任何的合同!怎么去维权,他把我东西卖了,我怎么让他双倍甚至更多的赔偿!!他如此嚣张一定要整整他!!希望大家给我合理的解决办法,我会在线等,一直到明天早上的8点!!跪谢!!!
租房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规定租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除了法定期限届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房租到期后,承租人如果没有续租的话,就需要搬走。那么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犯法吗?一般来说是不犯法的。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时间作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当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相关法律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