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
一是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一个是《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后,不再派人到配偶单位进行调解,双方可持证明及户口本、
身份证、军官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不一定非要回原办
结婚证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