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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