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跟工资有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是指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从入学的那一年起计算工龄。比如学历是本科,工龄就从本科入学的那一年起算再加上工作时间计算。再者,晋升岗位的时间也决定了薪级工资的档次,假如晋升职称的时间比别人要晚的话,工资也会有很大差别的。工资不一样,
1、要看学历和入学时间,
2、看晋升职称的时间。
除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外,各地对其他补贴的种类和算法各有不同,有的会因从事行业的不同有特殊的补贴,比如教师、护士等就会有其他行业没有的特殊性补贴,另外也会有一些同一性质的补贴比如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等等,各地的计算方法都会不同(每个县就会有不同,因此不能随意比较),但基本上都是按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工龄和任职时间这三项来确定的,实行绩效工资的地方可能还会跟绩效考核的结果有关系。
二、工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工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1、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2、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
三、薪级工资如何计算
初始薪级工资与所聘任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具体见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表。分为两种情况: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200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根据所聘岗位类别和等级查《各类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确定薪级工资。
说明: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博士、硕士、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起点薪级分别对应14、11、7和5级。
(二)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根据2006年7月1日所聘岗位类别等级、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查《各类岗位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确定初始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为2006年6月30日前,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学龄加工龄(注,专升本只能计算专科的学龄)。
任职年限:为所聘岗位正式任命职务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到2006年的年限。

法律客观:

1、职工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医疗期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 外商投资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