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所有的进项都不能抵扣么?

如题所述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出口企业既生产出口产品(免税),同时也生产内销产品(征税),那么购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生产的全部是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