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限有强制规定吗

如题所述

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限没有强制规定。
详细说明:
1. 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预收账款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收到预付金或者预付资产后,企业取得相应的收入主要归因于已完成的服务或已交付的货物,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成本。但是,《准则第15号》并没有明确规定预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的年限。
2. 在实务中,企业会根据其具体的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和财务策略来确定预收账款的收入确认年限。一般来说,企业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考虑货物或服务的完成进度来确认收入。例如,如果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一年,预付款的比例与货物或服务的完成进度相匹配,那么收入可能会在一年内确认完毕。如果合同约定了更长的交付时间,或者需要持续提供服务,企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多个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
3. 总结起来,对于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限并没有强制的法律要求或明确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合同约定、货物或服务完成进度以及财务策略来确定预收账款的收入确认年限。
扩展资料: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在实际完成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之前,客户提前支付的款项。预收账款在财务报表中通常作为负债类科目出现,企业在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后将其转化为收入。预收账款的确认原则是保证在货物或服务完成之后,将相应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配比确认,以及保证预收账款的目的和性质符合企业的经济实质。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营业收入确认政策和年限还可能受到行业监管、特定业务模式及内部管理控制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应综合考虑相关合同条款、经济实质、会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预收账款的收入确认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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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0
问:无法发货的预收账款,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年限有强制规定吗? 答: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新法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新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以上文件的分析,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损失,那么对对方来讲,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含预收款项)也应该要确认为收入才合理。 各地对此也有延续以前政策的处理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20号)第十一条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一般是有期限的
一、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属于日常往来科目。
二、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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