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民事案件,法院拒绝原告诉讼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的规定,无罪的推定是受刑事诉讼者在未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对无罪处罚方法的表现。与无罪推定直接联系的是证明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由起诉人承担。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确,导致被告人有罪处于无法证实的悬疑状态,法院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判决。据此,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涉及刑事诉讼的事件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