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籍公租房最新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一、户籍家庭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资格复核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等购房优惠政策。
  备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广州(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单位整体租赁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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