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入职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告知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的义务,也享有对员工情况的知情权,但是员工入职前隐瞒病史,后期被单位发现的话,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因为隐瞒病史这一情形并不是和工作直接关系的内容,因此员工够不上合同欺诈,职工并没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权,职工的隐瞒行为并非欺诈公司,公司无权单方解聘。也就是说,隐瞒病情并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隐瞒病情属于严重违纪,或员工在入职声明中确认其有隐瞒、虚假陈述行为,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方面,公司是否能解除隐瞒病情的员工还需具体区分病情情况,如其疾病对公司产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威胁的,可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如一般疾病,对工作及单位环境无影响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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