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已承包土地,其去世后,土地会被收回进行重新分配吗?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其实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来进行土地承包的,以每个家庭的户主为土地承包的主体,家庭中的每个成员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共有人进行确权收益,同时也共享收益。在确权登记时,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划分时的土地作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这样既可以保证,家庭有新生人口时保证其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也可以保证家庭中有成员死亡后,土地承包权益也可由其它家庭成员继承。
农村居民在承包土地经营权上,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家庭中有新增成员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时也不减少承包土地数量,总结一句话就是:无论家庭成怎么变化,只要家庭主体还在,确权登记的土地数量不会发生变。村集体没有权力对死亡人口的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收回。
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一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适当调整农民的承包地的,就是村集体经组成员(全体村民)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是可以适当从新调整分配农民的承包地。
还有一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土地的。那就是,承包农村经营土地的家庭主员又没有家庭成员时,也就是农村说的绝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没有人可以再继续继承所承包的经营土地,这就代表着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已经消失,土地承包关系自然也就随着承包经营的主体消失而自然解除了,这种情况将会有村集体收回所承包的经营土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家庭有新增成员或死亡成员时,承包的经营土地权益和土地数量不变;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主体消失时,承色的经营土地由村委会回收统一管理;这些由村委会回收统一管理的机动地,在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成员同意后,可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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