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编制人和审核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监理大纲的编制人员应当是监理单位经营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人员,也应包括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编制审批人:监理单位总工或者投标项目的负责人。

编制时间: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前,投标时。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

(1) 拟派往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情况介绍。

(2) 拟采用的监理方案。

(3) 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监理阶段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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