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使用、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事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行业管理;

  (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开展危险房屋巡查;

  (二)组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并负责解危备案工作;

  (三)组织编制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五)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

  (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三)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和报告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及隐患,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督促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十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受理方式,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防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白蚁危害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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