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精神药品属于普通处方

如题所述

二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处方,不能与普通处方混用。

1、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2、《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这里规定了精神药品处方也有专门格式和保存期限,均要求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有别于普通处方。但是《条例》仅对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规定了专门处方资格要求,第二类没有开处方的资格要求。
总之,按《条例》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能等同于普通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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