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的形式载体和决定宪法规范内容的依据,一般分为宪法的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两个方面,宪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实质渊源是指决定形式宪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宪法原则。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内部关系内容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其中的宪法相关法类似于此处所指的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的,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接受的而实际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我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不能成为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而形成判例,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件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但国际法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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