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审批表怎么填 最好有个样本

如题所述

生育险(内嵌入到基本医疗险中)需要连续交费1年以上(即观察期)才可以。

2、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报销情况是这样的:

A、符合报销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要求: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郑州市办理男职工配偶生育报销时,社区开具的《无工作证明》和男职工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可任选其一。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拟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

(二)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资格审验;

(四)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政策指导;

(五)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调解医疗保险事务中的有关争议。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支付的医药费用以医疗保险智能卡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记帐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经修改后另行下发。

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期间或经批准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生育保险报销,遇到无工作证明,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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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生育险(内嵌入到基本医疗险中)需要连续交费1年以上(即观察期)才可以。
  2、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报销情况是这样的:
  A、符合报销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B、保障为——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第十一条 上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补贴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整而逐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a.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b.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c.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d.剖宫产增加15日;
  e.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C、报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8-15
生育险(内嵌入到基本医疗险中)需要连续交费1年以上(即观察期)才可以。   2、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报销情况是这样的:   A、符合报销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B、保障为——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
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第十一条 上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补贴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整而逐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a。
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b。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c。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d。剖宫产增加15日;   e。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C、报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
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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