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的准则?

如题所述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②剩余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两者差额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的准则:

投资企业对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使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转按权益法核算的:

①应在转换日,按照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原股权投资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③在此基础上,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ⅰ.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ⅱ.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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