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说我是人事不赔偿我双倍工资?

15开庭劳动仲裁。我在一家方便中介公司没有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我2019.10.1上班,中间多次口头说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但没有材料证据,2019.12.15无故辞退我,我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客户来端茶倒水,复印打印材料,登记钥匙更新表格,在58端口下简历打电话招人到店参加面试,经理面试后让我打电话通知别人入职,在仲裁材料中提供经理招聘我入职说我是应聘文员岗位,还没一些群里工作聊天内容,两张工资表一张我签字工资表岗位行政,另张是监察大队协调,我去调取材料工资表来证明劳动关系,上面岗位写行政人事,现在公司说我是人事不赔偿我双倍工资,今天处理我这个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我提供材料有这张行证人事工资表,就说自己认同是人事岗位,仲裁结果会是不赔偿让我做好心里准备,我想问这样只看这张工资表行政人事仲裁不赔偿是合理吗?

您好,法院在一则判例中的认定供您参考:本院认为:一、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之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依法应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在2014年1月31日前,该期间被告未任人事岗位,签订合同事宜与被告的职责无涉,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自2014年2月1日起原告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014年3月起被告兼任人事岗位,双方对被告是否系人事主管以及被告职责中是否包含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内容存有争议,原告对该争议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兼任人事岗位并非意味着由被告个人来完成其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庭审中原告不能说明被告兼任人事岗位后其本人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规定,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任人事岗位之职后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原告在被告任人事岗位后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2014年8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回复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后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相关证据能证明自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从此时开始原告无需承担支付被告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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